2047年後土地契約續期問題,成為近期市民熱議的話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最近終在網誌作出解釋,並呼籲市民不要「自己嚇自己」。
他指《聯合聲明》規定本港一般批租及續組土地契約年期,不得超越2047年6月30日的表述,只針對本港回歸前港英政府進行的土地批租。《基本法》則表明,回歸後的特區政府成立,滿期且沒有續期權利的土地契約,將由政府自行制定法律和政策處理。
政府亦早於1997年7月15日對此作出政策聲明,包括沒有續期權利的契約,特區政府擁有全權酌情決定在毋須補繳地價下續期50年,但須每年繳付相等於土地差餉租值的3%為租金。
自回歸後,政府出售的土地年期,除短期租約或特殊用途的契約,大部分均由賣地當日起計算50年租期,換言之,該批土地年期全超越2047年。
至於有人建議政府,現應就所有2047年到期的地契啟動續期,陳茂波認為不切實際,因現在至2047年還有超過30年,要早30年進行續約亦違契約定下期限的意義,他又重申政府有現行政策及先例可循下,可以大量處理續期工作,市民不用「自己嚇自己」,並提醒不要輕信「2047年後自動失去業權」傳言而出售物業,為自己帶來損失。
資料來源:各大報章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