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起「差餉」,不少人會聯想到「地租」(Government Rent),但地租是什麼?為什麼要交?對想買舖或租舖的你來說,了解地租的定義和計算方法至關重要。本文將全面解析地租的來龍去脈,包括誰需要繳交、如何計算,讓你一文掌握所有關鍵資訊!
地租(英文:Government Rent)是土地承租人需向政府繳付的租金,用以換取在地契文件所指明年期內,可佔用土地的權利,亦是政府一般收入的一部分。它是政府收入的一部分,適用於新界、新九龍(界限街以北)及1985年5月27日後批出的土地契約。簡單來說,地租是你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入場費」。
地租或地稅是政府根據土地契約向有關業主徵收的款項,不管物業是被佔用或空置,均須繳納。地租由差餉物業估價署根據《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515章)徵收,而地稅由地政總署徵收,適用於1985年5月27日前獲批的港島和九龍物業。
不繳納地稅乃違反地契內的契諾,政府有權收回物業。
香港所有土地均屬政府所有,通過「批地」形式以租契出租給業主。繳交地租是履行租契義務的一部分,確保業主合法使用土地。無論是住宅還是商業物業,只要符合地租徵收條件,業主都需支付這筆費用。
根據《政府租金(評估及徵收)條例》(Chapter 515),地租按半年期預先徵收,適用範圍包括新界、新九龍(界限街以北)及1985年5月27日以後批出的土地承租契約。半年期劃分為每年四月至九月,以及十月至翌年三月兩個階段,租戶或業主須在每個階段開始前,根據政府發出的繳款通知書履行繳費義務。四月至九月期的通知書通常於二月至三月期間發放,十月至翌年三月期的通知書則於八月至九月間寄出。通知書上會列明應繳總額及繳費最後限期。
未按期繳交地租者,政府可根據條例向欠租人徵收附加費,通常以欠款金額的一定比例加徵附加費,直至拖欠款項和所有附加費全數繳清為止。若欠繳時間過長,政府更可能採取扣押物業或將欠款轉交法律途徑追討等措施,並在扣押期滿後出售物業以償還欠租。
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乘以3%,日後也會按應課差餉租值的變動而調整。
應課差餉租值是指假設物業在一個指定估價依據日期空置出租時,按年出租,估計可得的年租。在評估租金時,必須假設租客承擔支付一般由租客支付的所有差餉及稅項,及業主承擔支付地稅、修葺費、保險費,以及維持該物業於能得到該租金的狀況所需的其他開支。
在評估應課差餉租值時,會參考同區類似物業,於估價日期或接近該日期在公開市場所議定的租金,並按面積大小、位置、設施、樓宇質素及管理水平的分別加以調算。物業的租售限制(例如居者有其屋單位所受的限制),以及差餉繳納人的財政狀況,都不在考慮範圍內。
* 所有類別的房產物業,包括私人及公營房屋,都是按相同基準評估應課差餉租值,故所有物業的差餉都是根據市值租金來徵收。
* 應課差餉租值都會每年重估作調整
2025-26年度地租登記冊已於2025年3月17日至5月31日供市民查閱,大家可以在差餉特業估價署的「公眾查閱估價冊及地租登記冊」查閲。
物業的業主需要繳付地租,但是政府也可以向差餉繳納人徵收地租。如果繳付地租的人士不是業主,他可以向業主索回已繳的地租,或從付給業主的任何款項中扣除有相關款項,除非雙方已另外訂明其他協議。
如果你是原居村民或其父系合法繼承人(或祖、堂),同時自1984年6月30日起一直擁有舊批地段、鄉村屋地、小型屋宇或其他鄉郊土地,又或於該日期以後獲批小型屋宇或遷置屋宇,便可以豁免繳交新地租。申請方法為向地政總署署長提出,而已申請租金優惠(即申請豁免繳交新地租)的人士,亦需填妥聲明書給差餉物業估價署,以便有結果前,將暫緩發出徵收地租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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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地租徵收率會一直維持在3%,和差餉徵收率不同。
這視乎租客和業主之間所簽訂的協議條款。如果租賃協議有明文規定地租是由租客繳付的,便應是租客負責。但如果協議沒有就繳付地租責任有任何明文規定,地租則由業主繳付,假如你收到徵收通知書後繳付地租,你可以要求業主退還款項。
仍然需要繳交地租,但無需被評估差餉。
資料只供參考,詳情請參考差餉特業估價署和地政總署的官方網站,並以最新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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