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工商舖物業遠較住宅複雜,對舖位市場不熟悉的買家,往往會忽略入伙紙內容對舖位的重要性。事實上,入伙紙內容對銀行估價、按揭成數、交易年期等都有極大影響,隨時令投資者大失預算。
本港不少物業於數十年前落成,當時流行「前舖後居」,物業地下及樓上皆為民居。時至今日,銅鑼灣白沙道、啟超道,尖沙咀加連威老道一帶等,仍有不少舖位的入伙紙為住宅用途。在投資舖位前,宜留意以下幾點:
舖位地契不及住宅及商廈清晰,契約種類形形式式,如:車房契、寫字樓契、幼稚園契、會所契等,內容繁複。不過,只要簡單分辨兩大種類:「住宅用途」及「非住宅用途」即可。
一般而言,政府不會干涉單位用途,但並非必然。例如「住宅契」的單位,若用作商業用途,因違反了入伙紙規定,買家需承受一定風險,如:申請飲食牌照失敗,掣肘相對較多。若擅自改變用途,更須自負一切後果。因此最好還是按照實際需要,買賣契約合適的舖位。
在「非住宅契」中,列明為「商舖作非住宅用途」的舖位,銀行對其估價會較高;至於「住宅契」,或在「非住宅契」中,列明為非商舖用途,如:「辦公室仍非住宅用途」(俗稱寫字樓契)等的舖位,則有可能面對估價不足,甚至拒絕借貸的情況。
一般而言,向銀行申請按揭時,列明為商舖用途的舖位,大致可獲等同舖位售價六成的按揭,其他往往只能獲更低成數的按揭。忽視契約種類,隨時令投資者出現資金困難。
除資金周轉以外,舖位契約亦需留意法律問題。部分律師會以不合法為由,拒絕處理用途與入伙紙有出入的舖位按揭委託,以「住宅契」舖位為甚,增加交易難度。即使有律師願意接受委託,由於需承受的法律風險較高,故收費亦一般較「商舖作非住宅用途」的舖位為高。
法律上賣方有責任向買方證明舖位業權。如合約沒有清晰說明舖位用途,買家可作業權質詢,並拒絕繼續交易,即所謂的「踢契」。不過,若合約已清楚說明舖位用途,一且雙方同意並簽署合約,買方便不能「踢契」。
投資舖位時,宜先查冊了解土地業權。惟有部分物業,是連政府亦沒有地契正本,針對這種情況,買家宜與賣家訂立補充協議,加入保證物業為某種用途的條文,以確保交易在保障自己的前題下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