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我們提到有關於以「公司轉讓形式」買賣物業(下稱「買公司」)的事宜,以及剖析為何有投資者願意以這種形式買賣物業。今天,本文將會探討「買公司」需要注意的事項,以及分析什麼人較為適合利用公司轉讓形式買賣物業。
以公司轉讓形式買賣物業的須知事項
雖然以「公司轉讓形式」買賣物業可以為投資者節省印花稅以及提供較大的私隱保護,但投資者亦必須注意以下幾點以保障自身權益
1.成立公司及為公司開立銀行賬戶
假如物業仍由個人持有而同時業主亦未有成立公司,則業主應該按照香港的法律程序成立公司,並確定公司名稱以及指定公司的董事和股東。當業主成立新公司後,便可將物業內部轉讓至新成立的公司名下,並可以公司轉讓形式買賣物業。
此外,成立公司後,業主亦應該開立一個銀行賬戶,以便進行買賣物業以及其他資金交易的款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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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年的申報工作
由於物業是由公司直接持有,故業主每年必須為公司進行不同的申報工作以符合本港或其他地區的法律,當中包括但不限於:
2.1.公司周年申報表
假如公司是在香港註冊並屬於有限公司,則業主每年需要向香港公司註冊處提交周年申報表,當中必須申報公司名稱、董事成員及秘書的個人資料、公司總股數、各董事的持股量以及公司申請按揭等資料。業主必須每年提交申報表,逾期提交者便需要繳納罰款。
2.2.公司的財務報告
業主應該聘請專業會計人士以定期準備資產負債表(Balance Sheet)、所有者權益變動表(Statement of changes in equity)、利潤表(Income Statement)以及現金流量表(Cash flow statement)等財務數據從而用作向本港或各地的稅務機構作報稅之用。
3.其他要注意的事項
3.1.盡職審查
以公司轉讓形式買賣物業時,買家應該進行盡職審查(Due Diligence)。通過律師的協助,從而調查計劃買入之公司有沒有隱含債務以及透過核數師核實公司的財務資料,並要求賣家作出聲明保證持有物業的公司沒有任何隱含債務、未付稅項以及訴訟。買家亦應該在合約中規定在完成交易後的一段時間內,假如公司出現債務、稅務或其他範疇的追討,買家可以要求賣家作出賠償。
由於盡職審查是一個相當耗時的過程,買賣雙方簽署臨時買賣協議後,物業的價值可升可跌,買賣雙方或會單方面決定終止交易。因此,投資者亦應留意物業價格波動所帶來的交易風險。
3.2.買入物業時的資金準備
一般而言,「買公司」並不涉及買入物業,因此,銀行不會為買家提供任何貸款以買入公司之股權。即使在買入物業後,買家可以通過買入公司的名義申請貸款,但買家應該在交易前準備足夠的資金去一次過付清物業的價值。
3.3.改變交易形式時的準備工作
根據本港的稅務制度,當賣家以一般物業買賣形式出售物業後,只要賣家屬於本港的稅務居民便不需要就交易後所產生的盈利繳納資產增值稅。不過,假如買賣雙方打算將交易形式改回以一般物業買賣形式進行,則賣方需要留意一系列的稅務問題。因為以一般物業買賣形式出售物業會涉及將物業由公司轉讓予新買家,假如公司持有物業多年而物業的價值又已經大幅上升,公司在出售物業後將錄得巨額的盈利。根據本港的稅制,賣家或要繳納巨額的公司利得稅。因此,在改變交易形式前,賣家應該留意在出售物業時如何節省稅務成本。
有什麼人適合以公司轉讓形式買賣物業?
1.需要購入大額物業的投資者
「買公司」的程序較一般物業買賣為多,並非所有投資者都適合以這種形式買入物業。一般而言,雖然「買公司」可以節省印花稅,但只有當物業價值越大,才能更有效地節省稅額,再加上投資者需要支付巨額的資金作盡職審查,因此,對於一些大額物業交易,這種交易形式較為適合。
2.資金充裕的投資者
此外,由於銀行一般不會為投資者提供貸款去購入賣家的股權,所以,投資者以公司轉讓形式買賣物業需要預留充裕的資金去一次過付清物業的價值,因此,假如投資者的流動性不足,他們應該考慮以其他形式去購入物業。
【注意】上述資訊僅供參考,如果投資者有意以公司轉讓形式購入物業,建議聯絡執業律師、持牌地產代理、合資格會計師以及其他專業人士協助處理相關事宜。若有需要尋找最合適和最優惠的工商舖歡迎查詢美聯工商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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