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你有意投資工廈,近年較常見的有數據中心,但投資數據中心的成本高,所需的硬件及設備也較多。而作迷你倉用途的工廈,相對成本較低,而且儲存雜物或舊物的需求殷切,因此自有迷你倉以來,相關的投資及發展一直未有停步。不過自迷你倉大火發生後,對迷你倉的消防條列及要求等都有提高,不想違規,立即看看本文的介紹。
迷你倉是指提供獨立自存倉的處所,供個人貯存家居物品,或供小商戶貯存存貨或檔案記錄。
迷你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守則》所訂的消防安全規定,4項較容易違反守則或常見的違規陷阱:
貯存倉之間的通道是出口路線的一部分,其淨闊度不應少於《消防安全守則》表B2的規定,即最小達1,050毫米,當中不包括任何門的擺幅。如雙扇外掩門的其中一扇門通常為固定狀態(即裝上搭扣鎖等鎖扣裝置),則量度通道的淨闊度時無須考慮該固定門的擺幅。
因應迷你倉的運作模式和火警風險,有2種安排可獲接受。其一,就實用樓面面積不大於5平方米及裝上自動關閉倉門的貯存倉,其倉門擺幅與牆壁或通道另一邊的門的擺幅之間的最小淨闊度為750毫米。其二,就實用樓面面積不大於1.5平方米及裝上自動關閉倉門的貯存倉,而其倉門可開啟至緊貼毗鄰牆壁/貯存倉及不會阻礙通道另一邊的門的擺幅,則量度通道的淨闊度時無須考慮該門的擺幅。
一般適用於迷你倉的最長行走距離有3種。由處所最盡頭處至一點(從該點可選擇其他出口)的盡頭路行走距離最長為18米。由任何一點至最近的防護出口的最長行走距離(包括盡頭路行走距離)為36米。由任何一道逃生樓梯通往另外任何一道逃生樓梯的出口路線最長為48米。
如發現目標迷你倉內的消防安全建造,例如逃生途徑、耐火結構及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方面違規,消防處、屋宇署、地政總署等相關部門會進行聯合執法行動,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向目標迷你倉單位業主發出法定命令,要求進行糾正工程,並將命令於土地註冊處註冊,即俗稱「釘契」。如果不想因違規而要釘契,就要遵守上文所述的守則要求。
想要了解更多,可參閱消防處「迷你倉的消防安全」 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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