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三年調整,香港樓市終現「小陽春」,據土地註冊處資料顯示,2025年首10個月整體物業註冊量按年升近一成,創四年同期新高,市場信心全面回歸。物業交投轉趨活躍,不少投資者重投市場。然而,買樓非兒戲,簽署合約後的法律責任不容忽視。本文將深入解析「必買必賣條款」的定義、引用相關法例時效,並提供數據化的風險評估,教你如何避免因「撻訂」而面臨鉅額索償。
「必買必賣條款」是物業買賣合約中的關鍵條款,規定買賣雙方必須履行交易責任。
違約的代價不僅是損失訂金,更可能涉及鉅額的「差價」賠償。
| 情況 | 階段 | 後果與風險 |
|---|---|---|
| 一手新盤 | 簽署臨時合約後 (未簽正式) | • 沒收臨時訂金 (通常為樓價 5%)<br>• 發展商不能追討差價 |
| 一手新盤 | 簽署正式合約後 | • 沒收已付訂金<br>• 發展商有權追討重售後的差價<br>• 可申請退回印花稅 |
| 二手物業 | 簽署臨時合約後 (未簽正式) | • 通常只損失訂金<br>• 注意:若臨約已加註「必買必賣條款」,業主有權即時追討差價 |
| 二手物業 | 簽署正式合約後 | • 沒收訂金<br>• 業主有權追討差價<br>• 需負責買賣雙方代理佣金 |
案例分析(數據說明):
假設原合約價為 1,000 萬元,買家已付 100 萬元訂金後撻訂。
若單位重售價跌至 800 萬元:
- 賣方損失:200 萬元(樓價跌幅)
- 買家總損失:300 萬元(100 萬已付訂金 + 被追討的 200 萬差價)
這是一個常見的法律迷思。答案是:不會被「重覆」追討,但會被追討「總損失」的差額。
根據合約法原則,賠償的目的是讓受害方(賣方)回復到「如合約順利履行」的狀態,而非讓賣方額外獲利。
美聯工商舖專家建議採取以下 4 大預防措施:
Q: 撻訂後,業主可以無限期追討我嗎?
A: 不可以。根據《時效條例》,追討期為違約日起計 6 年。
Q: 我已經付了經紀佣金,撻訂後能拿回嗎?
A: 不能。通常撻訂方不僅損失自己的佣金,還需負責賣方的代理佣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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