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局方在發牌時主要會考慮到經營食肆的處所是否符合政府租契的條件、法定圖則的規限及衛生方面的規定。此外,局方亦要確保食肆具備足夠的通風設施,而處所亦符合樓宇安全及消防規定,而且沒有違例建築工程。
此外,食環署是不會向屬於住宅用途的上層單位發出食肆牌照,以免對住客造成滋擾。
基於上述準則,在申領牌照的過程中,食環署也會諮詢屋宇署、消防處、規劃署及其他相關部門如地政總署的意見,從而考慮是否向申請人批出食肆牌照。因此,食環署在發牌時會考慮到以下三大主要因素。
食環署會根據以下條件而決定是否發牌
在諮詢屋宇署的意見後,假如處所能符合以下條件,則食環署才會考慮發牌
由於大廈某樓層或整座大廈的逃生途徑在同一時間的最多可容納人數是有規限的。可容納人數會根據《提供火警逃生途徑守則》中每一樓層及整座大廈的出口門及路線的闊度及數目而定。開設食肆會令可容納人數超出上限,所以在評估可容納人數時,屋宇署會按剩餘疏散數值法,處理同一座大廈內處所的牌照申請。
在以下的情況下,相關處所的申請將不被接納
此外,假如處所屬1.舊式綜合用途樓宇;2.總樓面面積超過230平方米或位於地庫而面積超逾126平方米;或3.受結構或空間限制,未必可以為花灑系統安裝消防水缸,則申請人可能需要在其持牌處所內安裝折衷式花灑系統,其水源由街喉直接供應或由現有消防栓及喉轆系統供應。至於舊式綜合用途樓宇可能須按要求加裝或改善大廈的消防裝置及設備,相關細節可按此作參考。
申請人須按照由屋宇署署長、地政總署署長、獨立審查組發出的指引,向食環署提交認可人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以指定表格核證有關的處所沒有違例建築工程的證明書。不過位於政府或房屋委員會物業的處所則無須提供相關表格,因為食環署會把表格轉交屋宇署、獨立審查組或地政總署,並按其職權作審查。
就私人樓宇處所而言,申請人向食環署牌照辦事處提出申請時,須提交聲明書,聲明在有關處所擬經營的食肆業務符合政府租契條件的規定。申請人應向土地註冊處索取有關處所的土地契約及其他相關的土地文件的副本。如申請人發現不符合契約條件的規定和需更改契約,可向地政總署有關的分區地政處要求協助。
不過,對於屬政府或相關機構持有物業的處所而言,申請人無須就上述處所作出符合政府租契條件的聲明,但為自身利益,申請人應確保擬經營的食肆業務符合有關的政府部門/機構在租約內就指定行業訂明的規定。
申請人在向發牌當局遞交申請前,應向規劃署查詢有關法定圖則是否准許作建議的用途。假如處所要獲得「酒樓餐廳」或「食肆」用途的規劃許可,申請人便須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6條另行向城規會遞交申請。關於如何提出規劃申請可按此查閱。至於取得規劃許可的處所,申請人應履行有關規劃許可的附帶條件(如有),並在履行所有附帶條件後通知規劃署。
【注意】上述資訊僅供參考,如果在港開設食肆,建議向食環署查詢有關申請食肆牌照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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